以眼還眼

以眼還眼

作者:江南梅萼

恐怖懸疑8 萬字 全本

鴻盛集團太子爺鍾嘉輝在自己的別墅遇害。

鐘點工張靜雅主動報案,稱她在上門工作時受到兇犯襲擊並將兇犯殺死在別墅的地下室里。

警方趕到現場,卻並沒有在地下室發現兇犯的屍體,繼而發現,報案人張靜雅真名叫文秀茵,她姐姐文美筠曾在七年前起訴鍾嘉輝強i奸,敗訴後跳海自殺。

真正的兇犯到底是不是文秀茵?

她到底是真的患有多重人格障礙,還是裝瘋賣傻蓄意謀殺為姐報仇?

著名刑辯大律師姚珂卉主動接手了這樁案子。

七年前,她作為鍾嘉輝案的主控官,在庭上一敗塗地。

磨劍七年,這一次,她是否能為文美筠的妹妹打贏這場官司?

在塵埃落定之前,一切都還是未知數。

閱讀指南:

1、作者很不專業,寫犯罪律政題材純屬興趣使然,歡迎專業人士指正法律相關bug。

2、短文,很短,不保證日更。

內容標籤:懸疑推理 多重人格 群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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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珂卉站了起來。“眾所周知,凶殺案中要認定一個人是兇手,就要排除一切合理的疑點才能做出這樣的裁決,但是在本案中,疑點還有很多。“第一個疑點,被告在報警之後,曾對警方說,兇手是一個身材高大的黑衣男子,但最終警方以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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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何宏傑發表完結案陳詞坐下後,姚珂卉站了起來。

“眾所周知,凶殺案中要認定一個人是兇手,就要排除一切合理的疑點才能做出這樣的裁決,但是在本案中,疑點還有很多。

“第一個疑點,被告在報警之後,曾對警方說,兇手是一個身材高大的黑衣男子,但最終警方以案發現場沒有發現任何與該男子有關的蛛絲馬跡而認定該男子不存在。可事實上,案發現場也沒有發現與被告有關的任何蛛絲馬跡。注意,我這裡說的案發現場,是指被認定為是殺人現場的被害人別墅二樓那間卧室,警方沒有在卧室里提取到與被告有關的任何痕迹,指紋,腳印,□□,毛髮,什麼都沒有。

“同樣是提取不到蛛絲馬跡,為什麼那個男人被認定不存在,也就是沒在現場出現過,而被告就被認定在二樓卧室殺了被害人?同一樁案子還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嗎?就因為本來被擺放在二樓卧室的樹脂擺件上有被害人的血跡和被告的指紋?可是警方到達別墅的時候,這個樹脂擺件是在一樓大廳的地板上被發現到的,而且被告一早就說了這個擺件是真正的兇手拿下來的。在二樓同樣找不到被告痕迹的情況下,真正的兇手另有其人這種可能是否應該被輕易地排除掉呢?

“第二個疑點,鍾嘉華的證詞。鍾嘉華說,他是因為擔心他的父親文兆榮先生因為出軌被母親掃地出門,才中了被告的圈套,告訴她被害人家的電子鎖密碼。既然一切是因為文先生而起,而敲詐勒索他的被告又是文先生的女兒,那從事發到後面他被迫給周振雄打款,他都沒有把這件事告訴文先生,不是很奇怪嗎?如果在打款之前他跟文先生提過這件事,那就不存在什麼聽說哥哥被殺後很害怕不敢告訴父母,所以迫於壓力給不認識的人打了一百萬這種事。因此,鍾嘉華證詞的合理性與真實性,也是存在疑點的。

“第三個疑點,我方才已經提到過了,按照警方的說法,被告需要站在矮桌上才能對被害人造成頭部那種形狀的傷口,但被告站在落地窗前的矮桌上是沒辦法偷襲被害人的,被害人手臂上沒有抵抗傷就很可疑。

“第四個疑點,本案的兇器,也就是那尊樹脂擺件,總重量只有320克,這麼輕的兇器,一個沒有經過特殊力量訓練的女性,是沒辦法用它把一個成年男子的顱骨打到粉碎性骨折的。控方說,剛才人體模型擊打實驗沒有經過法醫的專業指導和論證,我本來是想請法醫上庭來作證的,誰也不知道會出那樣的意外。但是就算法醫沒能上庭,我們作為普通人也可以看得出來,要用這尊樹脂擺件對成年男子的頭顱造成粉碎性骨折的傷害,即便是成年男子,也需要受過力量訓練力氣很大的人才能做到。

“大家可以看一下被告,體格瘦弱身材嬌小四肢纖細,她像是能用那尊重320克的樹脂擺件擊碎被害人顱骨的樣子嗎?通過今天的實驗,我相信我的當事人曾經對警方做出的供述是真實的,本案的真兇是一名身材高大而且力氣也很大的成年男子。請各位陪審員依法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

法官道:“現在休庭,稍後宣判。”

除了上廁所沒有人離開法庭,都坐在座位上等。

二十多分鐘後,陪審員與法官陸續回到庭上。

法官問陪審團:“對本案的最終裁定,陪審團有沒有形成統一意見?”

因年長而被推選為陪審團主席的霍犇起身道:“法官閣下,陪審團認為本案還有合理疑點未能排除,故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

法官遂向眾人宣佈道:“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庭宣判,被告文秀茵謀殺鍾嘉輝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文秀茵幾乎是被記者們擁擠到了法院門口。

“文小姐,對於這件案子,你有什麼想說的嗎?”

“我想謝謝姚珂卉大律師,真的很感謝她。”

“接下來你有什麼打算呢?”

“我打算回大陸,找我兒子小川。”

“你還是認為你不是文秀茵,而是張靜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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